审批项目名称: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备案类) 审批项目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北京市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验收标准》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条件:(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7-12条) (一)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二)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三)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四)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五)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六)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报区教委备案。 本岗位责任人:学前教育办公室内勤、视导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备案标准查验备案材料。符合标准的,准予备案,并对全部有效材料按要求归档。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备案,待符合标准后,再准予备案。 时限:即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