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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寄宿制幼儿园(班)(核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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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29日 17:10:12 来源:协同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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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开办寄宿制幼儿园(班)(核准类) 审批项目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幼儿园(班)管理的通知》(京教学前[2001]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条件:(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幼儿园(班)管理的通知》附件《北京市寄宿制幼儿园(班)基本条件》) (一)开办寄宿制园(班),需具备北京市一级二类及以上园所条件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办寄宿班的二级二类幼儿园,必须积极改善条件,并限额招生。 (二)寄宿班必须有儿童专用寝室、浴室、隔离室。 (三)具备良好的睡眠环境。保证寄宿儿童一人一床;不得使用双层床;冬季使用暖气取暖,不得在儿童寝室内生煤火;夏季有防暑降温及消灭蚊蝇的措施。 (四)夜间,必须保证在每间儿童寝室内配备一名专职保育员。 (五)有完善的寄宿制幼儿园(班)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并向家长公布。 (六)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寄宿制幼儿园(班)核准登记表 2、幼儿园寄宿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 3、幼儿园级类证书复印件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岗位责任人:学前教育办公室内勤、视导员工作岗位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转入审定程序。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待符合标准后,再转入审定程序。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 定 标准:符合北京市寄宿制幼儿园(班)基本条件。 岗位责任人:学前教育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北京市寄宿制幼儿园(班)基本条件》、《北京市寄宿制幼儿园(班)工作要求》进行实地考核评估。对符合举办条件的,签署同意举办意见和批复。 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将意见及理由转给受理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学前教育办公室内勤视导员工作岗位。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及时告知申办人。 对未通过的,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负责将核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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