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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教育系统关于自立工程项目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3日  17:39: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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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教国资管发字[2006]7号


朝阳区教育系统关于自立工程项目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各直属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规范朝阳区教育系统自立工程项目(含市、区专项资金、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装饰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教委在批复各单位“自立工程项目立项审核表”的同时,由国资中心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各单位施工中的质量进行验收,具体办法如下:

    一、管理程序
    1、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教育所属学校(含民办公助校)、幼儿园(含体改园)、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利用市、区专项资金、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装饰修缮工程项目或需由建设单位承担部分资金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凭“三科会签表”副本到国资中心备案,由国资中心提出必须履行隐蔽验收手续的部位和工序。
    3、建设单位(或责成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二天通知国资中心对必须隐蔽验收的工程部位和工序进行隐检。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步施工。
    4、工程项目验收后,由国资中心出具工程质量验收单(见附件二)与工程量清单(见附件三),并转交教委审计科。
    5、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报送教委审计科“工程决算书”,审计科结合“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清单”予以审核,出具“工程决算审核表”,建设单位依据“决算审核表”支付工程款。无验收单或验收不合格工程,工程决算不予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二、验收管理要求
    1、建设单位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损坏节能建筑的外墙保温和建筑外门窗,不得随意改变、拆除或更换采暖供热系统管道和设备等。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依法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3、为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对关系到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要做好抽样检测(包括见证取样)工作,杜绝使用不合格建材产品。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5、其他
    (1)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必须进行现场抽检,委托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质量,按照现行新建工程的质量要求执行。
    (3)装饰、装修工程分别按照水暖设备、电气设备、装饰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执行。
    (4)隐蔽验收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必须隐蔽验收的部位、工序及内容执行。
    (5)音美教室或网络、监控系统等工程由相关部门负责。
    (6)工程竣工验收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施工单位按《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规定表式准备验收单;装饰、装修工程由施工单位按所附《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清单》准备。
    (7)施工合同执行《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1版)。
    (8)工程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⑤装修工程为2年;⑥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6、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06年1月20日朝阳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区教委所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下载:
   
附件一:立项送审材料要求
    附件二:工程验收单
    附件三:工程量清单

 

朝教国资管发字[2006]7号


朝阳区教育系统关于自立工程项目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各直属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规范朝阳区教育系统自立工程项目(含市、区专项资金、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装饰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教委在批复各单位“自立工程项目立项审核表”的同时,由国资中心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各单位施工中的质量进行验收,具体办法如下:

    一、管理程序
    1、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教育所属学校(含民办公助校)、幼儿园(含体改园)、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利用市、区专项资金、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装饰修缮工程项目或需由建设单位承担部分资金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凭“三科会签表”副本到国资中心备案,由国资中心提出必须履行隐蔽验收手续的部位和工序。
    3、建设单位(或责成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二天通知国资中心对必须隐蔽验收的工程部位和工序进行隐检。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步施工。
    4、工程项目验收后,由国资中心出具工程质量验收单(见附件二)与工程量清单(见附件三),并转交教委审计科。
    5、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报送教委审计科“工程决算书”,审计科结合“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清单”予以审核,出具“工程决算审核表”,建设单位依据“决算审核表”支付工程款。无验收单或验收不合格工程,工程决算不予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二、验收管理要求
    1、建设单位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损坏节能建筑的外墙保温和建筑外门窗,不得随意改变、拆除或更换采暖供热系统管道和设备等。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依法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3、为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对关系到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要做好抽样检测(包括见证取样)工作,杜绝使用不合格建材产品。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5、其他
    (1)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必须进行现场抽检,委托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质量,按照现行新建工程的质量要求执行。
    (3)装饰、装修工程分别按照水暖设备、电气设备、装饰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执行。
    (4)隐蔽验收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必须隐蔽验收的部位、工序及内容执行。
    (5)音美教室或网络、监控系统等工程由相关部门负责。
    (6)工程竣工验收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施工单位按《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规定表式准备验收单;装饰、装修工程由施工单位按所附《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清单》准备。
    (7)施工合同执行《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1版)。
    (8)工程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⑤装修工程为2年;⑥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6、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06年1月20日朝阳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区教委所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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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立项送审材料要求
    附件二:工程验收单
    附件三: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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